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北京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北京大学艺术学院本科生均应进行测评。
入学第一年、延期毕业、休学或出国(出境)半年以上的学生不进行素质综合测评。
转院(系)转专业学生在上一学年所在院系参加素质综合测评。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每学年奖励评比、奖学金评审的主要依据。原则上获得奖励、奖学金的同学,其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应为优秀或合格。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励、奖学金评选。
第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可作为专升本、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七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学业学术和实践能力三部分,实行百分制(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测评结果由三部分加总。三部分分别占20%、70%、10%。
第八条素质综合测评最终结果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其中,各班测评结果前20%(向下取整)的人为优秀。
第九条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或学业学术测评不合格者,其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
第十条参评人员的个人年度总结作为评审的前提需按时提交。
(一) 基本素质测评
第十一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政治、行为规范、学习态度和身心健康四个方面,各班在班主任组织下进行班内互评打分,每方面满分5分,具体内容为:
1.思想政治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弘扬中华民族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3)关心集体,团队协作精神强,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等组织的集体活动。
2.行为规范
(1)法治观念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提高个人修养,增强网络素养,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3)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北京大学章程》及《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等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3.学习态度
(1)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求真学问,练真本领;
(2)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遵守考试与学习纪律、学术规范,坚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4)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和实习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性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其他集体活动。
4.身心健康
(1)保持良好的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提高审美情趣;
(2)注重心理品质建设,努力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完成体育达标要求。
第十二条在上一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其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二) 学业学术测评
第十三条学业学术测评包括学业成绩和学术科研两部分,分别占90%、10%,具体内容为:
1.学业成绩
学业成绩指上一学年学生的课程总成绩(总成绩从2016级起包括双学位,成绩四舍五入到整数位)。如:上一学年平均成绩为80分,则本项实际得分为80*70%*90%=50.4分。
2.学术科研
学术科研指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参与课题研究、获得科技发明专利、在学术竞赛获得名次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学术科研成果。
(1)积极参与学校学术科研活动
参加学校“挑战杯”获三等奖及二等奖加1分,一等奖加2分,特等奖加3分。组队参与者,只考虑对前三名成员予以加分,各参与成员的加分比例详见表1。;参与学校“校长基金”并获批者可加1分,组队参与者,只考虑对前三名成员加分,团队成员的加分比例详见表1。
完成方式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第四作者(%) |
独立完成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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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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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作 |
8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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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作 |
60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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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2)发表学术论文(与本人学习专业相关)
发表在校级、省市级等内部刊物上,第一作者加1分,第二作者加0.5分;发表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非核心刊物上,第一作者加1.5分,第二作者加1分;发表在国际会议上,且被全文收入由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文集,每篇加2分;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可加4分;发表在国际学术刊物上,被SCI或SSCI收录的加5分。
注:
1、学术科研活动和学术论文可累计加分,但不可超过7分。
2、出版学术著作和发表学术论文须提交出版物首页、目录页和论文复印件。
3、只计算上一学年(以校历开学、放假时间为准)的情况,毕业班可计算到测评之前。对于发表论文加分,非毕业班只计算已发表的文章,毕业班有“已接收发表”证明即可计算。
4、其它学术科研成果的加分,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和申请加分分值。将加分申请提请学工办,并向全班公布接受监督,经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讨论决定确定最终加分额。
第十四条 在上一学年出现两门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的,其学业学术测评不合格。
(三) 实践能力测评
第十五条实践能力测评包括社会工作和实践活动等方面,具体内容为:
1.社会工作
在院系团学组织、党团支部、班级、学生社团中担任学生干部的,在职能部门担任学生助理的,时间在一学期(含)以上并积极履行工作职责;
(1)担任院党支部书记、院学生会主席、常代表等职务,加1—4分。
(2)担任院党支部副书记、院学生会副主席、等职务,加1—3分。
(3)担任党支部委员、团委书记助理、院团委各部部长,院学生会各部部长、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人、班长等职务,加1—2分。
(4)担任团支部书记、院学工办助理、常代表助理,加1分。
注:各项加分根据在职期间表现,经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讨论决定最后的加分值。社会工作各项加分不可累加,满分为4分。
2.实践活动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文体竞赛、创新创业活动等,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成绩、获得表彰或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1)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先进支部(含党、团支部),该支部委员中主要负责人可加1分,其他委员酌情加0.5分。
(2)获校级及以上先进班集体,相应一届的班委主要负责人可加1分,其他委员酌情加0.5分;获校级及以上示范班集体,相应一届的班委主要负责人可加1.5分,其他委员酌情加0.5-1分。
(3)所组织的党、团或者学院社团活动获奖,主要负责人酌情加0.5-1.5分。
(4)代表学院或学校参与校级及以上文体、表彰活动并获奖者,加0.5-1分。
(5)所在学生艺术团参加校级以上比赛并获奖,加0.5-1分。
(6)本年度军训获得奖励者,加0.5分。
(7)代表学院获社会实践校级优秀、先进个人者,或优秀团体中的个人,加0.3分。
(8)参加无偿献血者,加1分。
(9)组织学院大型活动或参加学院志愿活动者,加0.1-0.3分。
(10)安全文明卫生宿舍宿舍长加0.3分,其他成员每人加0.2分。
注:以上加分需申请人向所在班委提供加分的证明材料,各班班委会需对材料认真审核后提交至学院学工办,由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讨论决定加分额度。社会活动各项加分可累加,但不得超过6分。
第十六条在社会工作、实践活动以及其他方面取得成果并获得过奖励,又因违纪或其他原因被取消奖励者,不予加分。
第三章 测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测评内容中,相关成果为上一学年以学生身份参加且署名中体现“北京大学”的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测评内容中,涉及到对集体成果的量化时,应区分起主要作用者和次要作用者,根据实际贡献大小,分别予以计算。
第十九条在学业学术测评中,涉及同一学术科研项目成果(学术论文等)的多项加分时,按得分最高的一项计算一次。
第二十条在实践能力测评中,涉及社会工作方面的多项学生干部职务(学生助理岗位)时,按量化得分最高的职务(岗位)计算一次。
第二十一条经核实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的,其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
第四章 测评机构与测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组长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应包括专任教师代表、班主任或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
第二十三条基本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基本组织单位,首先由学生本人向班委会提交学年总结,然后在班主任或辅导员主持下,召开班级大会对班级成员进行基本素质测评的民主评议,核算出初步得分后反馈给全班同学,听取意见。
第二十四条学业学术测评依据学生个人成绩单、学生提供的学术科研成果证明,按学年进行量化计算。
第二十五条实践能力测评依据学生提供的实践能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总结、述职报告、实践报告、服务证明、获奖证书等),按学年进行量化计算。
第二十六条“学业学术”与“实践能力”部分由同学自行填写,各班班委会核实认定后提交至学院学工办,由工作小组讨论决定加分额度。
第二十七条 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工作小组提出,工作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相应答复或处理。若学生对本院系工作小组的答复或处理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或得知处理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提交书面材料,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受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确认后的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应由本院系工作小组审定,并及时录入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加素质综合测评,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9年9月11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2019年9月12日开始公示,公示期3日,学生对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工办提出,学工办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答复或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北京大学艺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艺术学院
2019年9月